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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进口马肉的卫生检疫要求

  向俄罗斯输入的马肉必须来源于由出口国国家兽医局批准出口,并在官方兽医局长期监督下的肉类加工企业屠宰、加工的临床健康动物。

  用于屠宰、加工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的马匹,应由出口国官方兽医机关进行宰前兽医检疫,而对其肉体和器官应实施宰后兽医卫生检验。肉经确认应适合于人类食用。

  马的肉体应加盖有标明肉联厂名称或肉联厂编号的官方兽医检疫章,检疫章即表明了马肉来源和屠宰、加工的肉类加工企业。分割肉应在外包装上或塑料薄膜上粘贴标签(兽医验讫章)。粘贴标签时,应使其在打开包装时即破坏了标签的完整。

  用于出口俄罗斯联邦的马肉应来源于饲养、屠宰、加工于无下列动物传染病的饲养场的临床健康动物,其中包括:

  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非洲马瘟、非洲猪瘟、各种类型的马脑脊髓炎;

  最近12个月内出口国境内无口蹄疫;

  最近12个月内饲养场无马传染性贫血、媾疫、马鼻疽、马传染性淋巴管炎和马传染性子宫炎等;

  最近20天内饲养场内无炭疽。

  运往肉联厂的拟屠宰马,在屠宰前应接受临床检疫和一次眼科鼻疽菌素接种。被屠宰的马其鼻疽的检疫结果必须呈阴性。

  所有的肉体其旋毛虫检疫结果应呈阴性。马肉应来源、加工于活体时未饲喂过采用遗传基因方法制成的饲料或其他变型遗传基因源性饲料的临床健康马。

  以下所列马肉不得出口到俄罗斯联邦:

  经宰后兽医卫生检验有传染病症状、蠕虫感染以及各种物质中毒;

  有传染病特征的病变;

  有残留的内脏器官,肌肉组织中有溢血,未去除脓肿,有狂蝇蚴虫,有残留的浆膜和未去净的淋巴结,有机械杂质以及非马肉本身所固有的气味而是有异味;

  带骨冻肉的中心温度有超过零下8℃的现象,冷冻肉的温度有超过零上4℃的现象;

  接种过沙门氏菌和其他传染性细菌的病原菌;

  经过染色处理、电离辐射或紫外线作用;

  经过天然的或合成的雌激素作用、荷尔蒙作用、甲状腺制剂作用、抗生素和杀虫剂及其他药物作用。

  马肉的微生物指标、化学毒理指标和放射线指标,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兽医和卫生规则及要求。

  包装和包装材料应是一次性有效的而且符合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应按出口国现行的规则作处理和准备。

  俄罗斯进口马肉的卫生检疫规定条件的执行应完全经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确认,并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打印。

  只有在进口商收到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签发的许可证后拟发运到俄罗斯联邦的马肉方可启运。

  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保留派自己的兽医专家到出口企业对屠宰动物进行宰前检疫和对肉体及内脏器官实施宰后兽医卫生检验的权力,同时,保留对肉类加工企业向俄罗斯联邦供货能力鉴定的权力。


信息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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