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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俄罗斯可从事租赁业务

  俄罗斯租赁法第4条规定,任何俄罗斯联邦居民、非居民以及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经营活动主体均可成为租赁主体。

  第5条规定,作为俄罗斯联邦居民、非居民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创办租赁公司,获得租赁经营许可证,从事租赁活动。

  主要租赁形式为国内租赁和国际租赁。主要租赁方式有长期租赁(3年和3年以上)、中期租赁(半年至3年)和短期租赁(半年以内)。主要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回租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公司有权向法人筹措资金用于租赁活动。

  俄罗斯租赁法第四章规定国家对租赁活动的支持:制定并实施租赁业发展规划,将其作为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抵押基金,保证对涉及国家财产的租赁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以国家股参与专门投资租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向租赁公司提供国家采购订单;对科技密集型高技术设备的研制及使用给予国家保护;对租赁项目的实施给予联邦预算拨款并提供国家担保;为租赁项目提供投资贷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租赁主体提供贷款所得利润可免缴3年以上的利润税;按照法律程序向租赁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及贷款优惠;为鼓励更新机械设备,在使用快速折旧法的同时,允许出租人将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在其投入使用的第一年以快速折旧方式注销原始价值的35%等。   

  目前,俄罗斯的融资租赁发展比较快,比较普遍,已经涉及民航、汽车、轮船、农用机械、食品加工机械、医疗器械等行业。在大部分企业资金困难的形势下,这是比较有效的投资方式。租赁市场求大于供。1997年的租赁交易额已经达到25亿美元,虽然以后几年交易额受经济形势影响有所下降,但到2003年达到了30亿美元。全国的注册租赁公司有50家,其中“伊柳申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的航空机械租赁额占全国租赁市场的1/2。农工综合体企业积极利用这种投资方式。滨海边疆区和科米共和国专门做出决定,以融资租赁条件为本地农业生产者购买农用生产机械。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投资3.5亿美元购置机械设备用于租赁。2003年5月23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与美国工商会讨论发展两国间的国际租赁问题。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俄罗斯市场的重要投资形式。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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