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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有关外国劳工政策的基本原则

 在管理和使用外国劳动力方面该法明确以下基本原则:1.优先使用本国劳动力的原则;2.在全国范围内对引入外国劳动力进行限额规定、总量控制的原则;3.据各联邦主体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状况、劳动力供需情况和安排使用外国劳动力能力情况引进外国劳动力的原则;4.使用外国劳动力中的行业限制原则和职位、工种限制原则;5.雇主必须持有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的原则;6.雇主应在被批准的使用外国劳动力限额内接收使用外国劳动力的原则;7.外国公民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才有权从事劳动活动的原则。

  俄本国不能提供或缺乏所需的劳动和服务是引进外国劳务的必要条件,充分保障俄国家安全、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稳定及俄本国公民就业,是俄在考虑引进外国劳务时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体现这一原则,俄《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作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对外国人从事劳动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

  该法规定,各联邦主体每年根据劳动市场状况并在优先安排本国劳动力的原则基础上向俄联邦政府提出该联邦主体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工作的建议和人数,俄联邦政府根据各联邦主体政府的建议并在考虑到有关联邦主体人口状况及安排外国公民能力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当年俄联邦引进外国劳动力的总人数限额及各联邦主体引进外国劳动力的人数。

  “外国劳动者”是指在俄临时停留并按照制度规定从事劳动的外国公民。“外国公民的劳动活动”是指外国公民在俄联邦根据劳动合同或有关工程(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所从事的工作。“雇主”是按照规定程序取得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并根据其与外国劳动者所签劳动合同使用外国劳动者劳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以个体经营者身份注册的外国公民。“工程(服务)委托人”是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并根据其与外国劳动者所签有关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使用外国劳动者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以个体经营者身份注册的外国公民。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向内务部门申请签发外国公民来俄工作的邀请函之前,必须先获得内务移民部门颁发的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该许可应在当地劳动就业部门作出有关的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发放。

  雇主和工程(服务)委托人只有在取得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的情况下才有权录用外国劳动者。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工作或与在俄外国劳动者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或民事法律合同的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持有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2.在外国劳务进入俄联邦之前使其了解劳动合同内容;3.为外国公民办理工作许可证;4.提交外国公民在俄联邦居住地办理登记所需的文件;5.为外国公民在俄期间的物质、医疗及住宿保障提供担保;6.与外国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有关工程(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期满后协助其离境。

  如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的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被撤销或已经终止活动,外国劳动者有权在其工作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内与其他持有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的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签订新合同。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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