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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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立与解散外资企业 第12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和种类 在俄联邦境内,外资企业可以成立,并以合法的股份公司或其他经营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 在俄联邦境内允许成立和经营的外资企业有以下三种: ――部分外资参与的合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分支机构; ――完全属于外资人的独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分支机构; ――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13条 建立外资企业的办法 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新建的形式成立,也可以购买股份、股票而入股非外资企业或购买整个企业的形式成立。 外资企业应根据俄联邦现行企业法规定的办法并参照本法的补充条款建立。 外资人购买股份、股票而入股非外资企业以及购买整个企业的事宜,应根据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参照本法补充条款办理。 第14条 对外资企业的鉴定 在建立需进行大规模建设或改建的外资企业时,应事先对其进行有关的鉴定。 必要时,必须得到相应的卫生防疫鉴定书和生态环境鉴定书方可成立。各项鉴定和许可证的发放一般均按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办法进行。 如果外资企业造成的生态影响涉及一个以上俄联邦成员国的领土,则生态鉴定将由俄联邦有关成员国的有关机构成立的各方人数均等的联合鉴定委员会实施,并根据联合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由俄联邦国家生态及自然利用委员会发放许可证。 第15条 外资企业创办书 外资企业创办书必须写明企业的经营项目及目的、合资人的名单、法定基金额及其构成方式、各合资人的份额、企业结构、管理机构成员及权限、企业决策程序以及解散的办法,并列出需一致通过的事项清单。此外,在创办书中,还需写进不违反俄联邦现行法律并体现企业经营特点的其他条文。 外资企业的法定基金额由合资人共同协商,根据国际市场的价格估算。在缺乏上述价格时,法定基金额可由合资人商议而定。定价既要按苏币估算,也要参照苏联国家银行的外贸汇率以外币计算。 第16条 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 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俄联邦财政部或其他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外资超过一亿卢布的企业需经俄联邦部长会议批准,再由俄联邦财政部办理。俄联邦部长会议应从外商向俄联邦财政部递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签发许可证或驳回申请,并阐明拒绝理由。 外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需具备下列文件: 1.合资企业 (1)创办人的注册申请书; (2)经公证确认的创办书复本两份; (3)依法需做的有关鉴定的鉴定书; (4)对于苏联法人还需出示公证确认的由财产人做出的创办企业决定书复本或出示其全权机构的决定书复本,同时需出示经公证确认的每位参与建立合资企业的苏联法人的创办书复本; (5)由投资商的业务银行或其他金融信贷机构出示的外商支付能力书(附经公证的俄语译文); (6)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律地位的证书(附经公证的俄语译文); 2.独资企业 (1)投资商的注册申请书; (2)经公证的创办书复本两份; (3)由投资商的业务银行或其金融信贷机构开出的外商支付能力书(附经公证的俄语译文); (4)投资商的身份证明(附经公证的俄语译文); (5)依法需做的有关的鉴定书; 3.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法人分支机构 (1)筹建分支机构的企业领导人签署的注册申请书; (2)经公证的企业管理机构做出的创办分支机构决定书复本; (3)经公证的分支机构状况复本两份; (4)经公证确认的筹建分支机构的企业的创办书; (5)外国法人需出示身份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律地位的证书(附经公证的俄语译文); (6)依法需做的有关鉴定的鉴定书。 凡业已注册的外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对其创办书需做补充和改动或申报解散企业,也应注册备案。 业经公证的由企业主管机构做出的关于修改或补充创办书的决议复本,外资企业必须在决议通过后30日内交注册机关。创办书中的修改及补充只有注册后方能生效。 第17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期 俄联邦财政部或其他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必须自接纳申请书后21日内为外资企业办理注册或通知申请人拒办理由。 已注册的外资企业将得到法定格式的注册证,并从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权。注册的消息由当地权力机关公布,并见报。 第18条 对外资企业拒办注册 如果外资企业违反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创办手续或不具备必要的注册文件,将不予注册。申请人对拒办注册可通过司法程序上诉。 第19条 外资企业的撤消 外资企业可以依照俄联邦现行立法为相应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规定的程序予以撤消。 外资企业在注册一年后,如果不能向其注册机关出示单据,以证实每位合资人均已向法定基金交纳创办书规定的50%以上金额,则注册机关可以认为该企业无支付能力,并决定撤消该企业,同时将此决定见报。 撤消外资企业的注册事宜由其注册机关根据撤消委员会的撤消书以及核查机关确认的负债表办理,撤消通告应登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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