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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四)

  第四章

  外资企业的经营项目及条件

  第20条 经营项目

  外资企业可以经营符合其企业宗旨的各项业务,但俄联邦境内现行立法禁止的项目除外。

  对于从事保险业务以及充当有价证券交易中间人的外资企业,必须领取俄联邦财政部颁发的许可证。从事银行业务的外资企业需有俄联邦中央银行的许可证,外资企业只有办理特批手续才能从事的其他各项业务,需由俄联邦部长会议决定。

  第21条 外资企业的子企业、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外资企业可在俄联邦境内和境外乃至其他国家建立有法人权的子企业、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但必须遵守俄联邦和其他加盟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外国相应法律规定的条件。

  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要依照其所属外资企业批准的规章开展业务,并有权在俄联邦各银行开立帐户。

  第22条 在俄联邦市场出售商品和劳务的条件

  外资企业在俄联邦市场可通过商议,确定自制产品以及提供劳务的成交条件(包括价格),也可确定从俄联邦市场进货及雇用劳务的成交办法。外资企业从俄联邦市场进货和雇用劳务以及使用俄联邦境内的住房和非居住用房,均以苏币支付。

  第23条 外资企业的联合公司及联盟

  外资企业可以在不违反俄联邦现行的反垄断法的情况下,依照俄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办法,自愿结盟,组成社团、集团以及行业间的地区性联合公司。

  在这些联合体内,外资企业实行自负盈亏。

  第24条 关税

  凡在企业创办书规定的成立期内运进俄联邦作为法定基金的财产以及用于本企业物质生产的财产,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税。

  第25条 产品及劳务的进出口

  外商的独资企业以及外资占法定基金额30%以上的合资企业,有权不必办理许可证而出口自制产品和进口自用商品,但不包括俄联邦境内现行国际协定规定的情况。确定自制的出口产品和企业自用的进口品的办法,由俄联邦部长会议根据国际现行的产品身份法确定。

  上述企业出口自制产品的外汇收入,全部由企业自理。对其他产品(包括劳务)的进出口,所有外资企业均按统一规定办理。

  第26条 资金自负盈亏

  外资企业在俄联邦境内从事各项业务时,各项资金支出,包括向国外汇寄部分利润,必须用从事相应业务赚取的本企业的资金收入支付;也可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外汇收入支付。外资企业在从事以外汇支付的业务时,应遵守俄联邦境内的现行法规。

  第27条 财产及风险保险

  如果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外资企业对是否办理财产及风险保险可自己酌情而定。

  第28条 纳税

  外资企业及外资人应按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文件规定的税项纳税。

  对那些属于国民经济重点部门的外资企业以及个别地区的外资企业可制定优惠的纳税办法。

  第29条 税收检查

  对外资企业在财务及商业活动的纳税情况,由俄联邦检查机关检查

  第30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

  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可按俄联邦规定的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制作报表,也可按本国的办法去做。

  外资企业在进行收支评定和成本核算时,要将外币按苏联国家银行的外贸汇率折合成卢布。

  第31条 债务担保

  外资企业可以用其财产作为各种债务,包括借款的担保。可作为债务担保的有:楼房、建筑物和设备的产权等。

  对抵押的财产或产权,抵押人可以用苏币或按议价(包括拍卖)用外汇向俄联邦法人和公民出卖,而在俄联邦现行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也可向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及其联合公司出售。

  第32条 知识产权

  根据俄联邦现行法律,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将受到保护和予以落实。

  外资企业可以同其员工就企业任务书规定的开发项目签定知识产权协议书。

  依据员工和企业签定的有关协议书,发明专利、工业样品的商标应属企业所有。协议书除规定员工向企业转让专利获得权外,还规定企业的回报义务,即企业必须向员工提供物质、生产和社会福利条件的保障。如果员工与企业间未签定上述协议,则上述专利归作者所有。企业有权依据同专利作者协议书中规定的条件,利用其发明、工业样品和商标。

  外资企业可自行决定在国外办理归其所有的发明和工业样品的专利。

  第33条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外资企业对员工的雇用与辞退方法、作息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及赔款的支付条件。以上关系均由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调解。

  集体和个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应使企业员工的工作状况不低于俄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外资企业的员工队伍和管理机构中,可以有外国公民参加。外国员工的雇用方法、作息制度以及退体保障均在企业与个人签定的个人劳动合同书中商定。外国员工领取的外汇工资在交纳所得税后可由其本人汇寄国外。

  外资企业的工会活动可依照俄联邦境内的现行法律进行。

  第34条 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与保障

  外资企业中,员工的社会保险与保障(不含外国员工的退休保障)均按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办理。

  外资企业中外国员工的退休金可按其定居国的标准以外币存入定居国的相应基金。

  外资企业应根据俄联邦对企业和组织规定的提成比例,交纳俄联邦和外国员工的国家社会保险提成和俄联邦员工的退休金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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