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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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资人对入股金、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购买 第35条 外资人对入股金、股份、 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购买 外资人有权购买俄联邦境内企业的入股金、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对企业入股金(包括股份、股票),外资人既可用从俄联邦和其他加盟共和国的收入来源获得的苏币购买,也可用外币购买。对后一种情况,要将外币按苏联国家银行的外贸业务汇率折合成卢布。 外国投资商无权使用以低于苏联国家银行的外贸业务汇率套购来的苏市购买入股金、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如果外资人以外币支付企业入股金(股份、股票),则该企业视为外资企业。 如果外资人拥有企业50%以上的入股金(包括股份、股票),那么上述款项即便用苏币支付,该企业也算作外资企业。属于这种情况的企业可享受本法第25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外资人在购买入股金、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时,应向俄联邦财政部或其他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注册。 外资人在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时,应按俄联邦关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的法律文件行事。 第36条 外资人对国家有价证券的购买 外资人购买国家有价证券,要经俄联邦财政部或其成员共和国的中央财政机关批准。 第37条 外资人参加私有化 外资人可以参加国家及市属的私有化,也可参加俄联邦境内未竣工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私有化。外资人参加国家及市属企业私有化的招标及拍卖的条件由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 购买企业或入股(包括股票、股份)的金额用苏币支付。 外资人在实现私有化目的时,可使用结算帐户上从俄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收入来源获得的苏币。 外资人无权使用以低于俄联邦国家银行外贸业务汇率套购的苏币来实现私有化。 外资人可把其拥有的外汇资金按俄联邦国家银行外贸业务汇率换成苏币,存入在俄联邦中央银行和其他被授权的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上。上述帐户的资金只能用于私有化。外资人有权将此帐户上未用完的余额换成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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