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对中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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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俄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推动中俄边境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俄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边民互市贸易系指通过陆地边境口岸,或者在政府批准设立的边民互市贸易区开放点或集市内,在规定的金额和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三条 黑龙江省设立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集市)应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经批准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集市)必须封闭,设有进出专用通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 中俄公民须持有两国政府认可的证件经指定专用通道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集市),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六条 我国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集市)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 第七条 中俄边民携带物品进出境或者进出互市贸易区(点、集市),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查验物品时,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在场,并负责搬移、开拆、或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根据需要,可单独进行查验。 第八条 边民互市贸易带进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凡涉及国家限制进口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按有关规定凭证验放。 第九条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限一次,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第十条 旅客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集市)的,海关可按边境居民携带物品限量掌握。 第十一条 对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价格由海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估价。 第十二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全国统一招标商品、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有特殊规定的商品禁止进行边民互市贸易。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哈尔滨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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