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国家调节对外贸易活动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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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目的―新法确定了国家调节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俄联邦及其各主体在外贸活动领域的权限,目的是保证良好的外贸活动条件,以及保护俄联邦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新法的第二条中阐述了一些概念:如,同类商品,相互关系,易货贸易,外贸中的劳务,知识产权和信息基本法中使用的一系列其他概念(非税率调节,发运前的检查及其他)。 根据第4条,在俄联邦国家调节对外贸易活动的原则是: 1. 保护外贸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 外贸活动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 3. 统一俄联邦的海关区。 4. 于其他国家(国家集团)的相互关系。 5. 保证履行俄联邦在国际条约方面的义务。 6. 选择可减轻对外贸易参与者过多负担的国家调节对外贸易活动的措施。 7. 国家调节措施在制定、通过和采用中的公开性原则。 8. 国家调节对外贸易活动所采用的措施,其根据和客观原因。 9. 排除对外贸易参与和俄联邦经济造成损失的国家或其机构不合理的干预。 10. 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 11. 保证对国家机关和负责官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以司法程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进行上诉的权利。 12. 在俄联邦法令中统一国家调节外贸活动体系。 13. 在全俄境内统一国家调节外贸活动的方法。 新法的第2章规定了俄联邦及其各主体在外贸领域的管理对象和权限(海关利率调节和非利率调节,以及证明进出口商品符合必须要求方面的国家调节)。 第7条规定了俄联邦及其各主体共同管理的对象,包括职能如下: ―协调俄联邦各主体的对外经济联系; ―履行俄联邦在对外经济联系方面的国际条约,如果这些条约涉及到联邦主体的话; ―保障对外贸易活动领域的信息畅通; ―在外贸活动领域中建立保险基金和抵押基金。以前这一问题由联邦主体管理。 ―参加国际组织的活动。 根据新法第8条,列入联邦主体管辖的问题有: 1. 根据1999年1月4日第4号联邦法“关于协调俄联邦主体国际和国外经济活动?title=俄罗斯联邦“国家调节对外贸易活动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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