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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出口商品海关手续(中)

  根据申报的海关制度放行商品

  按着俄联邦海关法第156条之规定,从俄联邦关区输出商品,必须要将商品置于海关法规定的海关制度中的一种,并遵守该海关制度。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间选择任何一种海关制度或者根据海关法变更为另一种海关制度。不属于经济性质,根据俄联邦外贸活动国家调节法规定限制和禁止,还有为外汇调控而规定的法律要求,当事人无论申报哪种海关制度,均应一并遵守。

  出口―是一种海关制度,在该制度下,在俄联邦海关区自由流通的商品,可以运出俄关区而无返向进口的责任。

  视出口的商品种类不同,征收关口关税,以及采用俄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限制和要求。

  在俄海关法中第18章的5.2讲述的是出口制度。

  1999年7月12日的第798号政府命令“关于批准从俄联邦出口主海关联盟协议国家的商品的税率”规定了个别商品的海关税率。

  根据俄联邦税收法,在出口时免除,退还或补偿商品国内的税费(出口退税)。

  为了个别出口商品规定了出口检查。例如:该类商品的有:武器、军用技术装备,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武器的原材料和工艺技术等。

  在俄联邦进行出口检查的法律依据是联邦法“关于出口检查”。应当进行出口检查的商品清单由俄联邦总统发布的以下命令批准:

  ―1996年2月14日第202号命令“关于批准应受出口检查的核材料、设备、非核特种材料和相关工艺的名单”;

  ―2001年8月8日第1004号命令“关于应当进行出口检查的病原体、动物植物、遗传变异微生物、毒素、设备和工艺的名单”。

  ―2001年8月8日第1005号命令“关于批准规定进行出口检查的可能被利用制造火箭武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的名单”。

  ―2001年8月28日第1082号命令“关于批准规定进行出口检查的可能被利用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学制剂、设备和工艺技术的名单”;

  ―2003年1月14日第36号命令“关于批准应实施出口检查的用于核目的两用设备和材料及相关工艺技术的名单;

  ―2004年5月5日第580号命令“关于批准应实施出口检查的可能用于制造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商品和两用工艺技术的名单”.

  俄联邦海关法规定,可以申报出口海关制度的不仅有直接从俄联邦关区输出的俄罗斯商品,还有先前根据其他海关制度输出的处在俄关区外的俄罗斯商品。其中,允许未完成(变更)海关制度为目的的,采用海关制度:

  ―在海关区外加工(俄联邦海关法律第208条第3项)

  ―临时运出(海关法第256条第2、3项)

  


信息来源:《中俄经贸合作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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