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出口商品海关手续(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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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离开俄联邦关区 俄联邦海关法第13章规定了商品从海关区的离开,允许商品和运输工具在海关机构的工作时间,通过俄联邦过境口岸或俄联邦过境法规定的其他地点离开关区(俄海关法第407条)。允许商品和运输工具在取得当地海关机关的许可后离开海关区。为获取海关机关的许可,应向海关机关提交海关文件,证明已将商品投放规定商品输出关区的海关制度。 商品应当实际上已经运出关区,其数量和状态应于投放之时相同,但以下情况除外:即商品数量和状态的改变是由于自然损坏或损失,或者商品在正常运输和报关条件下性能自然改变,以及商品的数量改变是由于运输工具未倒净(未卸净)的残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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