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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采购供应法》一

 

2005-07-11 08:49:34

 

  本联邦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企业、组织和机构(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以合同为基础,在制定、分配、履行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时所应遵循的总的法律和经济原则及具体规定。 第一条 本联邦法所使用的基本定义   

  国家需要?D?D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对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需要。   

  采购?D?D以互利合同为前提,国家有组织地从商品生产者(供货商)获得的用于加工或向消费者(购买者)销售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方式。   

  供货?D?D为使用农产品的制成品和粮食,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之间的有组织的合同关系方式。

  第二条 保证国家对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需要   

  1、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目的在于:   

  满足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对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需要;   

  执行以向居民提供粮食为目的的联邦农工生产发展纲要及其它经济和社会纲要;   

  保证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出口;   

  建立国家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储备;   

  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部门所必需的粮食供应。   

  2、为满足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由俄罗斯联邦商品生产者采购和输入(进口)上述物资所需费用不列入联邦预算和联邦主体预算。   

  为北极和与之相近地区采购和输入(进口)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时,所需费用按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预算和联邦主体预算中列支。   

  3、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属商品生产者所有,由其根据经济利益自愿销售。   

  4、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促进粮食市场的发展,稳定部门间及地区间的联系和价格平衡,保证维持农业和俄罗斯联邦其它经济部门之间适当的价格比。

  第四条 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   

  1、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用于建立联邦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确定用于建立地区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   

  国家订货人可以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商业(经营公司、生产合作社、国家和市政单一制企业)和非商业组织(消费合作社)。   

  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的职能,也可由在联邦主体之间相互协商基础上创建的粮食食品集团公司来承担。   

  2、国家订货人负责:   

  选择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   

  确定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具体消费者(购买者)、采购和供货期限;   

  同消费者(购买者)就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品种、数量和采购、供货期限进行协商;  保证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期限向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支付货款。

  3、国家订货人在通过竞争方式签订合同的条件下,可将承担建立和分配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采购和供应的职能转让给其它企业、组织和机构(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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