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采购供应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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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 1、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用于建立联邦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确定用于建立地区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 国家订货人可以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商业(经营公司、生产合作社、国家和市政单一制企业)和非商业组织(消费合作社)。 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国家订货人的职能,也可由在联邦主体之间相互协商基础上创建的粮食食品集团公司来承担。 2、国家订货人负责: 选择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 确定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具体消费者(购买者)、采购和供货期限; 同消费者(购买者)就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品种、数量和采购、供货期限进行协商; 保证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期限向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支付货款。 3、国家订货人在通过竞争方式签订合同的条件下,可将承担建立和分配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采购和供应的职能转让给其它企业、组织和机构(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第五条 制定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数量的办法 1、为了建立联邦和联邦主体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储备,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根据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种类确定未来五年采购和供应数量及每年具体的数量,并于次年年初前6个月对之予以明确说明,以及要通知国家订货人。 国家订货人应根据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种类,于次年年初前3个月将采购和供应数量通知给商品生产者(供货商)。 2、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每年应在相应预算中确定建立联邦和地区储备所需资金。 3、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规定对采购、供应、加工、储存和销售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许可证颁发和撤销的程序。 4、为了建立联邦和地区的粮食储备,采购和供应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职能,也可由经营公司、生产和消费合作社、其它企业和组织、机构(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在竞争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来承担。 第六条 对已采购和已供应的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结算办法 1、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应与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以及能代表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利益的社会团体代表共同商议,确定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有保障的采购价格水平,以保证补偿商品生产者(供货商)的物质消耗和获得为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足够收入。 2、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按保障价格于次年年初之前为商品生产者(供货商)确定向其采购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配额额度。 确定的配额额度可针对俄罗斯联邦全境和部分地区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 3、为了维护消费者(购买者)利益,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所购原料价格和用其加工而成的制成品价格之间的规范性的对比关系,以及为使制成品无亏损销售,对向国家储备供应的产品规定了所允许的贸易加价的最高限额。 用于地区储备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价格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共同协调。 4、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向用于国家需要的种植农作物产品的商品生产者支付的预付款应保证不少于合同规定的供货总量价值的50%,其中签署合同后支付25%,播种后支付25%;应从相应预算中向畜牧产品生产者划拨财政补贴,以保证此产品的生产利润。 5、如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消费者(购买者)为法人,则其与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之间在合同中未规定其它结算方式的情况下,通过托收方式结算。 通过托收结算方式对向加工和其它企业及组织供应的农产品、原料,以及对向商业和其它企业及组织供应的粮食,结算期限为10日,而易腐商品的结算期限为银行受到支付人结算文件后5日。 如有稳定的经营关系,对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支付每月可至少结算3次。 6、调节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之间的经济、法律和组织技术关系的合同是确定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数量、种类、质量、采购和供应方式、价格、期限和结算方式、财产责任的基本文件 合同按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经协商后签订的合同价格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不认同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为由废除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对已采购和已供应的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价格进行结算时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对合同的变更和废除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并通过补充协议(议定书)加以规定。 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合同应在次年年初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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