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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采购供应法》三

  第七条 刺激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政策

  1、为了从经济上刺激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采购和供应,可向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提供:

  税收优惠;

  专用补贴和资助;

  优惠贷款;

  在销售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时可按优惠条件提供可支配的外汇资金留成;

  联邦预算拨款应保证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生产的增长和供应数量的增加;

  提供其它经济优惠措施的种类、金额和方式在合同签订前由俄罗斯联邦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在其各自所辖范围内予以规定。

  2、合同中既可列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对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提供的具体优惠政策,也可加入其他旨在刺激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政策。

  3、国家订货人向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提供材料和资金(包括外汇)用于:

  采购保护植物和动物免受病虫害侵袭的药品;

  采购优质种子及栽种材料和动物良种;

  建造库房及用于加工农产品的车间;

  获得同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有关的技术资料、合乎工艺要求的设备、现代工艺,并进行科研活动。

  第八条 对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如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向国家订货者划拨财政资金的保证时,由此产生的罚款和损失应从相应的预算资金中对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给予补偿。   

  2、对合同规定的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一方,对由此产生的赔偿费(违约金、罚金)应按本联邦法和合同本身规定的方式向另一方给予赔偿。   

    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会完全或部分失去享受本联邦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力。   

    如合同中未作其它规定,有责任的一方因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时,即使支付赔偿费和补偿损失也不能使之免于履行义务。   

  3、在规定期限内,有责任的一方因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并按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数量履行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未供应或未接收的产品总价50%的违约金(罚金)。除支付违约金(罚金)之外,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或消费者(购买者)还要对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但违约金未能弥补的那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4、如合同中未作其它规定,在采购此种产品的必要性损失后,国家订货人不能根据现行法律对由其违约给商品生产者(供货商)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时,则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采购合同中规定的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   

  5、国家订货人确定的商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购买者)之间在签订、变更、废除和履行采购和供应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的合同发生争论时,也包括对损失赔偿意见发生分歧时,应由法院或仲裁法院或由双方选定的法院按规定程序予以审理。   

  6、如在合同签定后发生不可预见和预防的特殊事件(旱灾、水灾、雹灾和其它不可抗力情况)时,双方可免于承担因完全或部分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7、因未及时支付所购国家需要的农产品、原料及粮食所需费用,以及未及时支付农作物产品预付款,每逾期一天,消费者(购买者)就应向商品生产者(供货商)支付未及时支付费用产品总额2%的罚金,逾期超过30天,每天罚金标准为3%。罚金的追缴由产品消费者(购买者)的开户银行以不予承兑的方式进行,银行从缴纳的罚金总额中抽取5%。

  第九条 本联邦法生效   

  1、本联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2、1993年5月14日颁布的No4973-1号《俄罗斯联邦粮食法》(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公报,1993年,No22,799页)第二条中与国家支持粮食生产和加工有关的部分,以及第三条第3部分的规定同时失效。   

  3、俄罗斯联邦政府应:   

  根据本联邦法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条令;   

  各部及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要废止与本联邦法相悖的条令。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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