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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波兰开展劳务合作若干注意事项

  为改善投资环境及办好2012年欧洲足球锦标赛,波兰决定对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更新改造,同时将兴建一批体育场馆和相关配套设施。波兰目前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劳动力短缺。中波双方开展劳务合作既面临发展契机,又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

  1、波目前失业率依然较高,对中国等亚洲国家仍实行严格、复杂的工作许可审批制度和签证管理制度,工作许可常附有限制条件;

  2、由于存在语言障碍及文化差异等,双方企业在劳务合作中易产生误解。我企业如对波相关法律法规、用工制度、工人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了解不够,稍有不慎就可能违反当地规定。同时,工人的实际生产和生活条件、工资待遇如与其设想存在较大反差,也可能会导致纠纷,影响项目的顺执行,造成不良影响;

  3、中波尚未签署关于双边劳务合作中避免双重征收社保、医保等费用的相关协议,中国劳务人员目前在波必须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这增加大了我企业成本负担。

  此外,波兰虽已加入申根协定,但并不意味着我劳务人员可在申根协定国之间随意流动。近期就曾发生我劳务人员前往邻国被遣送回波兰的情况。

  鉴此,建议我相关部门、公司以及劳务人员注意以下事项:

  1、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我国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部委有关外派劳务的规定;

  2、公司在与波方进行劳务合作时应以务实、严谨、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市场调研,搞清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好对外劳务合同。同时,按国内规定履行项目审查。在劳务人员派出前,应全面、详细、如实地向其介绍波兰相关情况,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工资待遇,并教育他们要遵守波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劳务人员应注意了解国家有关外派劳务政策规定、派出公司有无外派劳务经营资格,搞清派出后的工作要求、生活条件及待遇等,避免上当受骗。

  驻波兰使馆经商参处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驻波兰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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